1問:申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應檢附那些資料?
答:申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應檢附以下資料:
- 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其他(委託書)。
- 共有土地得檢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書等。
2問: 有一塊農地種植水稻剛收成尚未整地、翻耕,是否為農業使用?若持續一期作以上未能耕種,是否仍視為作農業使用?如水稻收穫後尚未種植但有翻耕等,是否為有作農業使用?倘若部分種植部分未種植,是否符合農業使用?
答:
- 水稻剛收成尚未耕種此若為短暫現象,宜視為有作農業使用。
- 農地不可荒廢未種植,亦即需積極性從事農耕,方視為作農業使用。
- 農地尚未種植但有翻耕等情形,因翻耕仍視為有耕作過程之一。
- 農地是以整筆勘查,部分種植、部分未種植仍應耕種,始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3問:農業用地上農舍有築圍牆、舖設水泥(或柏油路面)是否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答:農舍須檢附使用執照,除政府興建農路外,私人擅自築圍牆、水泥、柏油路面均應申請雜項執照或合法證明文件始認為農業使用,該筆餘地仍要種植農作。
4問:農業用地蓋有土地公廟、應公廟等,可否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答:修法前〈92.11.28前〉已存在之農業用地上之土地公廟、應公廟等,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內且不影響整宗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管理者,得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5問:農業用地上有祖先墳墓,可否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答:農業用地上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之墳墓或曾經原地修繕,經檢具證明文件者,得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6問: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供種植農作物使用,可否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答: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實際供種植農作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農業使用之定義,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7問:軍人從軍是否須辦理健保退保?
答:自90年2月1日起不論是志願役軍人、義務役軍人或者是軍校學生,通通可以參加全民健保,因此軍人從軍,不要辦理健保退保,但要以其離職日或服役日辦理「轉出」,健保卡就隨本人持續使用,不用收回。
8問:加入全民健保後因經濟能力積欠保費是否可辦理分期付款?
答:已加入全民健保後積欠保費達三千元以上者,可以到健保局南區業務組或嘉義健保辦公室辦理分期付款。
9問:初次持團聚事由旅行證入境之大陸地區配偶應於何時加保?
答: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六個月起,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於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者,自核准變更為「團聚」之日起在台連續停留滿六個月,始得加保。
10問:以團聚事由來台之大陸配偶離境後,再次以團聚事由來台,如何辦理加保?
答:再次來台取得新出入境者,自居留滿六個月之日起投保。
11問:以團聚事由來台並已加保之大陸配偶,先生如果是福保(低收入戶),大陸配偶是否以其眷屬加保?
答:大陸配偶不得以福保眷屬身分加保,應以地區人口加入全民健保第六類。
12問:目前尚未申請IC卡或變更IC卡基本資料,該到何處辦理?
答:
- 尚未填寫「健保IC卡照片黏貼表」者,請帶「二吋照片一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到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健保各聯絡辦公室,辦理申請手續。
- 健保IC卡欲更改姓名或無照片IC卡改貼有照片及健保IC卡遺失的民眾,請「攜帶上述證件並繳交二百元工本費」洽郵局櫃檯、健保各分區業務組或健保各聯絡辦公處辦理。
13問:當使用健保IC卡掛號就醫時,何種情況下,卡片需作更新?
答:有下列各項原因,卡片需作更新:
- 卡片就醫可用次數為0時:即無法看診,持卡人可至設置健保IC卡讀卡機地點,更新可用次數為6次【需在保中且無欠費情況下方能更新成功】。
- 已達卡片有效期限時:健保IC卡每年需更新卡片有效期限一次;卡片有效期限設定為次年之出生期,可在卡片有效期限前30天,更新卡片有效期限。
- 變更身分註記或重大傷病註記時:如有變更身分註記(變更為榮字或福字)或重大傷病時,為保障自身請至各地健保IC卡讀卡機更新資料。
14問:具有榮民或低收入身分,但健保IC卡上沒有註記,應如何處理?
答:健保IC卡可使用五年免換卡,而『福』(低收入戶)、『榮』民,投保身分會改變,因此健保局未於卡片表面印刷註記,而將其資料載錄於IC晶片中,如因時間落差,發卡時健保IC中未及註記『榮』、『福』身分者,可於醫療院所進行卡片資料更新身分註記,或至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聯合門診中心設立的公共資訊服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的讀卡機進行更新。
15問:我之前已向健保局申請分期付款了,可以申請緩繳或免除保費嗎?
答:申請分期付款者,必須先申請經濟困難的認定,如果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申請取消分期付款,剩餘的欠費可以申請紓困貸款並緩繳。
16問: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需符合哪些規定?
答:
- 年滿65歲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之嘉義市市民。
- 全家人口(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兒)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合計」,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未超過3萬5,575元。
- 全家人口所有存款本金、投資、股票等「動產合計」,未超出標準,依戶內人口計算(依全家人口數計:1人為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 未重複領取其他同性質社會救助金。
- 未受政府收容、安置者。
17問: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應備哪些證件及至何處辦理?
答:
- 申請人印章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全戶戶籍謄本1份。
- 戶內高中以上之學生證影本。
- 向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申請。
18問:單親家庭兒童可否申請補助?
答:
(一)設籍嘉義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兒少扶助:
- 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
-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且他方無力撫育。
- 父母離婚,且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
- 父母一方因入獄服刑或罹患重大傷病,至他方無力撫育。
- 未經認領或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
(二)受理單位:兒少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
(三)應備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包括申請人、受補助兒少、申請人父母)。
- 兒少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代辦人印章。
- 證明文件: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服刑證明、傷病診斷書。
19問:如何辦理本市敬老卡(愛心卡)?
答:凡設籍本市65足歲以上市民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檢具身分證、2吋相片1張、印章及身心障礙證明,於上班時間(星期一~五)至本所或本區各聯合里辦公處申請本市敬老卡及愛心卡,可以免費乘坐嘉義縣公車及嘉義客運之車輛(每個月1,200虛擬點數)。
20問: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如何申請?
答:
(一)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資格:
(1)凡設籍並居住本市市民(以戶為單位)。
(2)最近1年居住國內須超過183日。
(3)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政府公佈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13年度為1萬4,230元)之家庭。
(4)台灣省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不超過一定金額者。(動產每人每年8萬,不動產每戶366萬元)。
(二)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
(三)應備文件
(1)84年原始謄本。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上在學學生)。
(3)鑑定醫院最近三個月之重傷疾病3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診斷證明正本或重大傷病證明。
(4)行蹤不明之管區證明文件。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應計人口附郵局存摺封面及1年內內頁影本。
(7)壽險及儲蓄險保單。
(8)申請人印章、代辦人印章。
※離婚經法院判決、調解和解成立及家暴案成立者,應檢附相關判決書及保護令。
21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急難救助?如何申請?
答:
(一)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有以下情況即可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致生活陷困者。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急難救助申請具備上述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辦理。
(1)戶口名簿影本。
(2)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3)印章。
(4)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收據。
(5)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22問: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答: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之市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且配偶死亡。
2. 65歲以下且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3. 因配偶惡意遺棄,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4. 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5. 家庭暴力受害。
6.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7.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
8. 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9.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10.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其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申請資格:
(1)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圴分配,每月每日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及投資等)現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申請(依據國稅局最新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之里辦公處辦理:
(1)申請人及其子女戶口名簿影本。
(2)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3)特境事由證明文件:服刑證明、診斷證明、法院判決書、保護令、非自願失業證明等。
(4)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
23問: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該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印章,本人全戶及一等親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被委託人亦應準備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印章。
24問: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需列計全家所有人口的財稅資料嗎?
答: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審核標準計算方式:[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依此結果判定。
家庭總收入包含全家應計人口之
1.工作收入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