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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31100545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里集會所及湖內里活動中心,並以嘉義市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四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學校、團體或里民使用里集會所及湖內里活動中心舉辦集會或活動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費用: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里辦公處因舉辦具公務性質之集會或活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三、里內各項文康育樂休閒等聯誼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嘉義市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場地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金額

場地費

保證金

王田里集會所

場次

1,000元

1,800元

興南里集會所

場次

1,100元

2,000元

後庄、太平、圳頭里集會所

場次

1,200元

2,000元

永和第一里集會所

場次

1,500元

2,800元

湖內里集會所(埤肚水得寺旁)

場次

1,000元

1,800元

湖內里活動中心A棟二樓(大教室)

場次 1,500元 3,000元

湖內里活動中心A棟三樓(中教室)

場次 1,400元 3,000元

湖內里活動中心A棟三樓(小教室)

場次 1,300元 3,000元

湖內里活動中心B棟大會議室

場次 1,200元 3,000元

說明事項

一、申請借用單位請務必於使用場地前7日填送申請表。

二、申請借用單位確定租借場地時須於使用前7日一次繳清場地費及保證金。

三、申請借用單位使用結束後,場地應自行回復原狀。使用場地後若發現場地或設備遭破壞或未回復原狀者,則沒收保證金並應賠償損害。

四、如開放冷氣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50元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一)A棟大教室及中教室每小時250元;小教室每小時150元

       (二)B棟每小時350元

五、每場次以4小時為一單位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算。超出30分鐘以上,以1小時計算超時費用,超出2小時以1單位計算,但保證金仍按全額繳納。

六、申請借用單位請自備飲用水。

七、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開放借用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分為3個場次:

          1.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2.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3.下午6時至10時

    (二)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使用,如有特殊情形,經管理單位核准者不在此限。

 

 

嘉義市西區各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維護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修正實施

一、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各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運用與維護管理,並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及里民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由本所管理,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所得依實際需要委託所在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
   (二)里集會所保管各項公設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應列冊管理;由里辦公處代為管理者,該里辦公處應列冊保管,並報本所備查。
   (三)本要點應懸掛於里集會所內明顯處。

三、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需使用里集會所者,應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核准後始得租借。

四、如需要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辦理各項集會及活動時,應於使用7日前申請登記(如附表1)。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未及於7日前申辦,經本所同意者,得不受7日之限制。辦理前項申請登記,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凡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舉辦集會或活動時,除有下列各項情形外,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里辦公處因舉辦具公務性質之集會或活動。
   (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
   (三)里內各項文康育樂休閒等聯誼活動,且非營利性質。

六、里集會所經准予使用後,管理單位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表2)。

七、租借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時間,每場次以4小時為一單位,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算。超出30分鐘以上,以1小時計算超時費用,超出2小時以1單位計算,但保證金仍按全額繳納,其收費標準依「嘉義市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場地收費標準」辦理(如附表3)。

八、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如有其他特殊原因或長期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者,得經本所核准由雙方簽訂使用契約議訂收費標準或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使用完畢,經管理單位確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可向本所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使用場地後若發現場地或設備遭破壞或未回復原狀者,則沒收保證金並應賠償損害。

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同意借用,已借用者即予終止之,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喪葬、婚禮及宴客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合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害公務者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九)其他不法行為或不宜借用事項。

十一、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使用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下午6時至10時。
   (二)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暫停開放使用,如有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內各項設備、物品,非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二)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後,應將使用物品歸還原處。
   (三)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時,應注意維護其整潔、衛生。
   (四)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應保持肅靜,不得高聲喧嘩、藉故滋事。
   (五)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桌椅、各項器材用品或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汙損毀壞者應照價賠償。
   (六)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提供取閱之報章雜誌刊物,不得攜出,閱畢後應放回原位。
   (七)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機關、學校、團體或里民,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八)申請借用單位請自備飲用水。

十三、使用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所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十四、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繳入市庫。

十五、對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之使用管理,本所平時應派員定期查核並做成查核紀錄,每三個月並應派員稽查考核(如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