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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租約出租人有變更情形時應如何辦理?

答:租約出租人變更時應由現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管理人於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會同承租人或敘明理由單獨向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原租約書正本。
(3)土地登記謄本。

2問:租約承租人有變更(繼承)情形時應如何辦理?

答:租約承租人變更(繼承)時應由現耕繼承人於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出租人或敘明理由單獨向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原租約書正本。
(3)繼承系統表。
(4)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耕切結書。
(6)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
(7)印鑑證明。
(8)現耕繼承人切結書。
(9)除戶及原始手抄本戶籍謄本。
(10)身分證明文件。

3問:租約終止應如何辦理?

答:租約終止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或單方敘明理由於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終止租約登記:
(一)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時:
(1)申請書一式2份。
(2)原租約書。
(3)承租人死亡時無人繼承之戶籍謄本。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原租約書正本。
(3)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
(4)印鑑證明書1份。
(5)終止協議書。
(6)戶籍謄本。
(7)土地登記簿謄本。
(8)身分證明文件。

(三)地租積欠達2年總額時: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
(3)欠租催告書。
(4)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各1份。
(5)或租佃委員會調解(處)成立證明文件。
(6)或法院確定判決。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1)申請書。
(2)原租約書。
(3)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文件。

(五)經依法編定為非耕地時:
(1)申請書。
(2)原租約書。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終止租約意思表達送達證明。
(5)土地登記謄本文件。
(6)與當事人達成協議補償之證明文件。

4問:如何申請無訂立三七五證明書?

答: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
(1)土地所有權狀(驗畢後檢還)。
(2)所有權人身分證。
(3)印章。

5問:寺廟管理人變更時應如何辦理?

答:申請人應依各寺廟之屬性,檢具下列表件及寺廟變動登記表一式五份備文向各區區公所申請。
(一)管理人制:
(1)寺廟最高議決機構議事紀錄及出席人員簽到簿正本(章程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原管理人死亡憑證一份(辭職書一份)。
(3)新任管理人現在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4)移交清冊一份。

(二)管理委員會制:依組織章程規定辦理選舉或改選,得於選舉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時一併辦理。

(三)住持制:檢附足資確認有效憑件。

6問:區公所是否設有調解委員會?那些項目可以提出調解?聲請方式如何?

答:
(一)本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委員均由地方人士擔任,免費義務。

(二)調解服務項目
1.民事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2)房地產之購置、租賃、佔用。
(3)家庭糾紛。
(4)公害賠償。
(5)商事買賣。
(6)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2.刑事案件
(1)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2)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傷害、毀棄、損壞。
(4)親屬間財犯罪。
(5)交通事故。
(6)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三)調解聲請方式
1.方式:
(1)自行填寫聲請調解書或口頭陳述請本會人員代筆。
(2)至本所網頁「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填寫資料。
2.應備表件: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費用: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