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遇有一般的民刑事糾紛,通常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為雙方當事人尋求最好的紛爭解決方式,避免直接進入法院既花時間又浪費金錢。然與行政機關有公法上糾紛,只能透過行政法院讓法官判決嗎?
司法院為紓減訟源,讓法官可以更專注於處理審判案件,於行政訴訟程序引進調解制度,使得民眾於訴訟程序中與行政機關尋得具有共識的解決方案,除可減輕行政法院負擔、提高訴訟效率,使行政機關了解民眾不服裁決的真正原因,避免紛爭;另一方面,民眾可避免花費過多訴訟成本,達成三贏局面。
民眾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1161638-28669-1.html)查詢詳細資訊,或可透過影片快速了解行政訴訟調解制度(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ONzu2lkkAs),有效於公法事件之訴訟程序利用該制度,可避免因訴訟程序太過冗長,浪費時間,且透過第三人居中協調,讓行政機關與民眾相互了解彼此立場,消除雙方歧異,尋得具有共識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