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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即將開始囉!】

  • 發佈日期:2024-09-01

國民年金減免-申請單位

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因此自今年9月1日開始,本所將分批郵寄通知函給之前有通過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減免資格的民眾。

    為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業務,請收到通知單的民眾於【113年12月31日】前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若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也請攜帶身分證、印章並檢附本人及其應計算全家人口之下列資料逕送本所承辦人,俾便審核。以下詳細說明:

(一)應計算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納稅義務人,及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的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的身分證及印章、學生在學證明或繳費註冊單、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外籍或大陸人士身分證明文件、服役  或軍人身份證明、服刑或羈押或拘禁證明、失蹤滿6個月報案證明…等;財稅資料由公所查核,申請時不必檢附。

    本次總清查補件期間為自收到通知單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總清查截止日亦為113年12月31日止,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請儘速於總清查截止日前盡速辦理補件,逾期將以重新提出之申請日期予以補助。

    如有疑問可撥本所05-2840850分機68黃小姐洽詢。

相關連結:

各縣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

https://www.bli.gov.tw/0019854.html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網站

https://www.bli.gov.tw/0000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