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落實照顧有急難需求之民眾,發揮即時性經濟支持,並連結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立自助目標。
-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申請人居住地之聯合里辦公處/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
-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
- 申請事由證明: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 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於本方案實施期間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 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