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的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至6年,並於115年6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受理截止日延展至 117年6月9日 止。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宗教團體只需於申請時,提供登記名義人同意及購買(受贈)不動產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針對可更名者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另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
區長柯國振呼籲,暫行條例申請期間雖有延長,但宗教團體需提供審認的相關資料也因時日久遠取得不易,請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