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第4、5款緩召申請作業,自11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受理期間1個月。儘後召集第4款,自11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受理期間2個月,請洽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辦。
申請對象資格:
- 緩召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 緩召第5款:獨子緩召(無兄弟姊妹且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者)。
- 儘後召集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符合上述各條款之規定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或低收入戶等證明),於受理期間逕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初次或延長時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