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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補充兵役申請取消低收、中低收入戶條文規定

  • 發佈日期:2024-08-10
  • 上稿單位:西區公所

家因補充兵申請條件-113.7.5修法.PNG

    配合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內政部役政司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辦法」第2條條文,其修正重點為取消低收、中低收入戶服補充兵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5日發布施行,其修正後條文: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西區區公所提醒,符合申請條件請攜帶全戶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等相關資料至公所兵役課洽辦,民眾若仍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2840850分機45張小姐,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